为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提高学位论文水平,进一步完善博士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决定实施博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答辩前的“双盲”隐名评审制度。
一、评审对象
学位论文“双盲”隐名评审的对象为所有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送审学位论文的博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满足所在学科规定的量化标准、符合学制基本要求及其它相关规定。送审学位论文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并通过学院资格审查。
二、评审工作组织
(一)“双盲”隐名评审规定
学位论文评审过程全部实行“双盲”隐名评审,即作者、导师的信息与评阅专家的信息相互回避。申请人须在提交的学位论文中隐去作者和导师的姓名,在学位论文关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成果介绍中,应注明本人的署名排序,发表的学术论文还要注明收录情况。
(二)学位论文评阅
1.学校委托国内权威机构组织校外专家进行学位论文评阅,每篇论文由3名专家评阅。不再统一要求学院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2.评阅专家来自于水平与我校相当或高于我校的相关学科。
3.首次送审学位论文的专家评审费用由导师和研究生院共同承担,其中每篇学位论文由导师承担评审费用800元,以转账方式通过计财处转到研究生院专门账号(账号为01220012201035),其它相关费用由研究生院承担。若论文需要复审或重审,所涉及的评审费按每名专家430元的标准由导师另行支付。
(三)学位论文公示
实行学位论文网上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所在学科、导师姓名、论文题目及关键词,以及学位论文的中英文摘要、论文的主要创新点、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成果等;从学院按规定时间将学位论文等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学位科的时间算起,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的会议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月。
(四)提交的材料种类和要求
在规定的时间,由学院负责将符合学位论文送审条件的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交至研究生院学位科。
1.电子版学位论文;
2.电子版学位论文创新性评价表;
3.电子版学位论文公示材料;
4.电子版《学位申请人基本信息汇总表》;
5.学位论文评审费转账通知单。
三、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一)专家评价和结论性意见
专家在给出书面评价意见的同时,对论文的“选题”、“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分项评价,并做出总体评价(评价等级分为优秀(≥90)、良好(75-89)、一般(60-74)和差(≤59)四档),同时给出结论性意见:
A.论文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同意答辩(以下简称“A项”)
B.论文基本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建议做小的修改后答辩(以下简称“B项”)
C.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建议做较大或重大修改后重新评阅(以下简称“C项”)
D.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答辩(以下简称“D项”)
(二)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办法
1.若3份专家评阅意见全部为A项或B项结论,则申请人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若3份专家评阅意见中有2份或3份评阅意见为C项或D项结论,则申请人本次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需对学位论文进行1年以上的修改后重新提出学位论文评阅申请。
3.若3份专家评阅意见中有1份评阅意见为C项结论,其它评阅意见为A项或B项结论,则原则上应尊重评阅专家意见,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进行3个月以上修改后,经导师签署意见再提交重评,评阅专家原则上应为原提出异议的专家。
如果申请人对专家评阅意见有异议,经导师同意,可进入申诉程序。申诉时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组成3人及以上专家组对申诉情况进行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并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研究生院将学位论文提交另2名专家评阅,如2份专家评阅意见全部为A项或B项结论,申请人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时对上述人员进行重点审查(申请人需提交5本学位论文供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查);若其中有1份专家意见为C项或D项结论,则申请人本次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需经过半年以上的修改后重新提出学位论文评阅申请。
4.若3份专家评阅意见中有1份评阅意见为D项结论,其它评阅意见为A项或B项结论,则原则上应尊重评阅专家意见,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进行半年以上修改后,经导师签署意见再提交重评,评阅专家原则上应为原提出异议的专家。
如果申请人对专家评阅意见有异议,经导师同意,可进入申诉程序。申诉时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组成3人及以上专家组对申诉情况进行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并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研究生院将学位论文提交另2名专家评阅,如2份专家评阅意见全部为A项或B项结论,申请人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时对上述人员进行重点审查(申请人需提交5本学位论文供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查);
